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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政策解读

日期:2016-09-30 / 人气:162 / 标签: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由于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所以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贴花。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书立合同的纳税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3、使用营业账簿的纳税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共同书立的,那么各方都应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5、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货运业务纳税人: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或个人)的中介,与货主和货运企业分别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及运输合同,因此,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和开具的代理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代理企业与承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则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 
  7、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十类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十类应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署林林种种冠以“技术”字样的合同,纳税人往往不假思索地将这些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按照这些合同实际记载事项,有的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税目,有的属于印花税其他税目,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就需要纳税人对其所书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记载事项进行仔细辨别。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有关科学核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件包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等。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和提高经济效益等。至于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工。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他方订立以知识、信息、技术等事项为内容的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而订立的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指的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三项转移书据的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第一次贴花和以后年度增加?) 
  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6、其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易货合同按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计税贴花;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 
  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8、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计税依据: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账簿按件计税,第件贴花5元。 
  11、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3、其他规定: 
  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先贴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率 
  1、适用0.05‰税率规定的: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股票交易印花税 
  5、适用5元定额税率规定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购销合同的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2、加工承揽合同的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金额*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应纳税额=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的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的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的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0.3‰ 
  11、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所载金额*0.5‰ 
  12、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六、部分合同、凭证、账簿的减免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3、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 
  4、对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 
  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6、对饮水工程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7、对国家储备商品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8、对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9、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印花税减免政策: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2010〕42号)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2、纳税地点: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3、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完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2)按期汇总缴纳:同一类应税凭证,须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3)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办法详见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4、处罚: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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