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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教育费附加

日期:2016-12-01 / 人气:157 / 标签:

1、自2016年2月起(指税款所属期),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兼有营业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判断是否享受该政策。
3、对有跨区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应合并计算所有跨区项目销售额或营业额后,判断是否享受该政策。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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